理發店會員卡余額不給退款,是否合法?該如何
「理發店會員卡余額不給退款,是否合法?該如何處理?」
通過梳理相關的新聞報道和立法資料,不難發現,消費者「辦卡容易退卡難」的問題其實由來已久,但卻遲遲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如各位所見,知乎上該問題下的回答都可以追溯至2012年,但至今2020年,許多問題卻依然存在。
無論是辦卡時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還是辦卡條款系不平等格式條款;無論是辦卡手續不規范,不簽書面合同,消費者權利難以保障,還是部分經營者因經營不善,卷錢跑路,關門歇業、易主、變更經營地址……這些都在消費者協會接受投訴的內容中頻頻出現。
要回答「理發店會員卡余額不給退款,是否合法?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首先還是要弄清楚相關的概念性質和法律依據。
一、「預付式消費」概念與法律性質
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經營者通常會以購買不同等級的預付費消費卡可以享受不同檔次的優惠、折扣來吸引消費者辦理會員/充值vip卡/季卡/年卡,此時由消費者對商家授信,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然后延期消費其服務和產品。
而當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預付款并承諾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便達成「預付消費合同」。經營者所發行的會員卡、季卡等既是消費憑證,又是成立「預付消費合同」的證明。
所謂「退卡」,法律上可視之為解除「預付消費合同」。
二、「預付式消費」相關的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
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若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服務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表明經營者的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事項。以磁條卡、芯片卡、紙質卡等所附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經營者應當征得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經營者決定停業、歇業或者服務場所遷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協議。經營者應當向選擇解除協議的消費者退回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計算方式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方式計算。
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十五日內,且尚未承兌任何商品和服務的,可以憑經營者開具的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等銷售憑證向經營者辦理全額退款;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起十五日內,按照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等銷售憑證表明的價款辦理退款。
通過分析上面的法律規定,不難發現,「預付消費合同」本質上也是「合同」,也要受到合同解除的約束條件,當合同成立生效后,理論上不能輕易解除,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其實是違約解除事由,若經營者并無違約事由,恐怕難以退款。
但「預付消費合同」本身到底有其特殊之處,考慮到「預付款」本身可能占用消費者流動資金,在未事先明示消費者不得退款的情況下,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可以折算退款金額。
如果再進一步分析,消費者通過辦卡行為所享有的債權是普通債權,如果發卡機構破產倒閉,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這一債權的位階排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工資和其它相關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之后,那么,消費者拿到卡內余額的可能微乎其微。
三、一點感想
其實,早在2012年,商務部就出臺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其適用范圍包括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根據《辦法》規定,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天內,拿著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備案表,到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但事實上,只有一些超市、商場等大型零售企業在發卡前會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許多家政、裝修、教育培訓、美容美發等發卡企業,幾乎處于真空監管狀態,不僅沒有辦理備案,并且資金缺乏監管,消費者的預付資金處于高風險狀態。一旦企業中途關門或卷款跑路,用戶預先支付的錢財往往也就打了水漂。”
在這種情況下,更多向消費者傾斜的制度設計已成必需。正如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絡、郵寄、電視等方式的購物類型規定了消費者反悔期制度,可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也設置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猶豫期制度,規定消費者在辦卡后的15天內可以辦理退卡。
但距離其實施生效,恐怕還有一段時期,在此之前,更多要依靠各地具體行政部門了。